致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封信
全县广大人民群众:
森林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主体,失去森林的庇护,人类将无法生存。我们要牢固树立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”的理念,保护森林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,就是守住我们的“绿水青山”。随着森林资源总量增加,森林植被茂盛,灌木杂草丛生,林内可燃物载量剧增,已经成为重大的火灾隐患,森林防灭火工作显得异常紧要。
为了严防森林火灾,保护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资源安全,特致信全县广大人民群众,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:
一、实行全年森林防火,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县森林防火期。
二、请广大人民群众必须遵守以下禁令:
1、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;
2、严禁在林区吸烟、乱丢烟头、烧烤、野炊、明火照明、烧火取暖、烧山驱蜂驱兽、燃放“孔明灯”和玩火自娱;
3、严禁烧荒、烧田(土)埂、烧稻草秸秆、烧树叶、杂草、干柴等可燃物;
4、严禁未经批准,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擅自机械爆破作业及使用枪械狩猎;
5、春节、清明节期间,提倡以献一束花、一个水果、敬一杯酒、植一棵树等有益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文明方式祭奠。林区上坟不准烧香、燃蜡烛、烧纸钱、燃放烟花爆竹;
6、严禁未经批准,在林区擅自烧制木炭、炼山、烧地、砍草烧灰积肥等生产性用火行为;
7、痴、呆、傻、精神病等特殊人员不得进入林区,未成年人进入林区,需要有监护人陪同,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责任;
8、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。
三、森林防火设施、设备、宣传牌等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。
四、森林、林木、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,应负责自己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,承担森林的防火责任。
五、凡是不遵循森林防火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和《森林防火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依法给予警告、拘留、罚款等处罚;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六、对野外违法用火,全体公民有制止、检举、报告的权利和义务。小火好打,大火难扑,一旦发现火情,要及时报告村委会、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,或直接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,并讲清火灾发生的详细地址及相关情况。以便及时组织扑救,全力做到“打早、打小、打了”,确保我县不发生较大森林火灾。
七、禁止无组织、无纪律参与扑火,不得动员老人、孕妇、儿童、中小学生、身体残弱等特殊群体参与扑火。
八、扑救过程中,严禁迎风扑打或火线前方扑打。打下山火时,要注意风向变化,防止被火卷入烧伤。清理火场时,要注意烧焦倾斜“树挂”、倒木突然落倒伤人,特别是防止掉入“火坑”,严防发生伤亡事故。
预防森林火灾,保护绿色家园,推进生态文明建设,是全县人民的共同责任和义务,让我们携手为共建文明、生态、美丽的安岳做出更大的贡献!
安岳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
安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0年5月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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