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满足口腹之欲,肆无忌惮地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非法捕捞活动, 11月4日,家住洞口县文昌街道的刘某龙、肖某安二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洞口警方依法进行刑事传唤。
当日6时许,犯罪嫌疑人刘某龙、肖某安明知是平溪江河属于禁渔期、禁渔区域,却心存侥幸,携带自制的电鱼机器在平溪江高渡村河段内非法捕捞,被文昌街道综合执法队当场查货并报警。
城关派出所受案后进行调查,因情节严重,遂对其涉嫌非法捕捞的犯罪事实进行立案侦查。目前,犯罪嫌疑人刘某龙、肖某安已被依法予以刑事拘留,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。
11月5日,黄桥派出所副所长李翔带队在辖区内巡逻时,发现九峰村樟树坝的小溪流边上有人用麻鱼机非法捕鱼,立即上前制止,并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询问。经询问得知:嫌疑人袁某某(男,28岁,本县黄桥镇人)当天来岳父家做客,和妻子刘某某商量一起去小溪流里捕些野生鱼孝敬岳父。因其情节轻微,嫌疑人袁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,其妻子刘某某被依法予以治安罚款处罚。
非法捕捞水产品罪,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,在禁渔区、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捕捞水产品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,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,在禁渔区、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捕捞水产品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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